民法总论常识: 代理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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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之代理权范围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也称全权代理;(4)若代理人有数人的A.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B.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2、授予代理权之方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代理权以何种方式授予,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3、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代理权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别代理还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别规定的事项。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代理权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负担责任外,代理人也要负补充连带责任,显然实行意思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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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授予主要方法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是指只需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而授予代理权只需单方表意即可成立,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但是,授予代理权必须要向另一方作出表示才可以生效,否则,授予代理权并无对象,该法律行为也不可谓之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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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吗
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是指只需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而授予代理权只需单方表意即可成立,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但是,授予代理权必须要向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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