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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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通知银行直接扣缴税款,依法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财产,用以充抵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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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如下:适用对象不同;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内容不同;保全措施的内容;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税收保全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所以,税收保全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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