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因违背真实意图的证据而受到起诉后有补救的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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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人将自己的遭遇向“”律师咨询后,得到了他(她)们认真的解答,他们是上海的赵海根、王志想、马友泉、王立群、董雪武、谭芳、宋旭、盛学军、于龙律师,在此,向您们表示感谢!各位的解答基本相同,给了我信心和帮助。由于怕文字过多影响律师们的解答率省略了一些或许有用的客观事实,故今将详尽内容叙述发帖于此,请求更多的律师朋友帮助释疑,本人先在此感谢了大家了! 一、违背真实意图的借款、利息和股份欺诈 2004年10月,因经营资金缺乏,经介绍,本人以公司法人身份向他人融资100万元。 开始,我坚持融资。但对方不同意。当时由于急于用钱,后糊里糊涂、没有实际计算清利益关系鬼使神差般答应了对方的建议。直至事后仔细测算,方感觉自己一心急于经营而被对方言论欺诈了,但是后悔已晚!不过,好多关键部分或许对方怕留下书面证据不妥,只是双方口头交流,并无书面文书证明和第三方参与商谈确定。 对方提议: 1、我须以私人名义写借条给他,借条须写上用我的房屋产权证做担保(没有到房管局登记担保); 2、合计借款100万元; 3、其中,50万元2005年4月底半年到期还,另50万元2005年10月底到期还; 4、此100万元合计按照50万元计算利息,利息不拿走,作为股金(此条无书面文书仅仅口头说而已,当时他讲过,一些东西不符合国家规定写了将来不承认); 5、在借款之前办理他为股东的手续,按照我公司当时的投入600万元计算给股份15%,但因公司法规定股份太少没有发言权利,另签定股东协议,写明其股份为35%,其中20%只享有股东权利,不参与分红; 6、50万元用于验资注册先给,拿到执照后给剩下的50万元。 于是,在到款前,我们做了如下工作: 1、签定了股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共同投资注册新公司——××有限公司,我股份为65%,他股份为35%,注明:他实际为15%,其中20%股份不享受分红权利,按照他所定的,协议内没有提到借款和利息回报的事情,但提到该新注册的公司享有我独自建设的总价值800万元的××××交易市场所有资产,而没有建设好的部分全部算在我名下建设与他无关(事实区区100万元远没有那么大用途),股份协议没有再提到其他双方利益方面的内容。 2、到工商局核准名称,先领取了注册资料在工商局签名,办理注册一个50万元的有限公司,等待他打钱给我后完成验资程序后领取执照。 后他赴外地,分别打款并委托其兄与我交接。我以私人名义给其写了借条,借款50万元,并将我和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押在其兄之处(未到房管局登记任何质押),借条上没有写还款回报,写明了还款时间为2005年4月底,并按照对方所迫写上了到期不还按照5%作违约金。 注册新公司后,将营业执照带给其兄看过,对方后来又分别3次到款40万元,每次都分别写上借条(现在分析这些都是他有意安排,可以留下更多的对我不利的证据),写明2005年10月底归还,以产权证作担保。双方商定的最后10万元一直没有到位,且2004年11月1日我交易市场开业起,就因为其10万元没有到位而影响,并且一直形不成市场,因为已经将合作建设市场前面部分门楼老板的10万元欠款之还款计划在内,因为没有还成该老板款子,其处处作梗,不准许在门楼上打上市场名称和制作广告牌,不肯拆除脚手架遮挡大门通道,让许多来市场定购摊位的客户感觉形象不好而流失,本想依靠其款子一下子建设经营成功的,结果10万元计划没有到致使经营阻力重重更生。 2005年春节后,因交易市场仍旧欠缺资金,自己多方融资努力无果,便和他谈将公司转让给他。双方找了中间人,最后其兄嫂受其代理和我签定了转让合同,合同内俨然将借款与,并且进场经营数日后反悔,又不再继续!2005年6月,在一家工程放的压力下,将法人代表变更给该工程老板,变更前其实他们之间一直在沟通,变更的成功应该是他们共同的意愿望。变更时,三方共同签定了股东变更协议,规定了一些内容,我自己留下15%的股份,他留下了20%的股份。对于前面的90万元,我提过向他索要借条和产权证,但是对方不肯给,扬言你想要借条不可能,我连变更都不同意!若是你变更给新法人,等到2005年10月份若经营不错的,咱们什么前话都不谈,借条和产权证还给你。 变更新法人后,因经营需要,其又向公司投入了两批合计50万元,新法人投入了40万元,另以法人名下其他合作人投资了60万元。 2005年10月31日,借条满一年,还没等我索要借条等物,对方竟然来电,称我须还给他借款,有借条为证!反以本该归还给我的借据和产权证作为我欠款的依据来讹诈我欠款!你的款已经作为投资并变更你为股东,且现在的事实是我已经不是法人,你已经又追加了股份,一切在变更新法人时你也没有异议,你该还我欠条才对,借据虽是我私人所写,却是当时你出投资款的唯一手续。对方威胁:我也不想要你的房子,将你现在剩下的15股给我作为交换,我还你借条和产权证,你让给我15%的股份;否则我就将你的借条转让给其他人让他们来向你要款,到时你的房子也保不住了;一周内不给答复我就通过律师起诉你还款。 我与他之间有过这些手续和我认为对我有用或留下的证据: 1、我写给他的几张借条和他收到我产权证的收条。 2、注册新公司时他与我作为股东签定的股东协议。 3、最后变更新法人时股东大家的共同变更协议。 4、最后他向我以借条和产权证作为交换索要我的合法15%股份的录音。 5、他的借款我一笔笔使用在公司经营中的银行过帐记录、参与办理和领取资金全程的几个工作人员证人。 6、在其授意下与其兄嫂签定的转让协议两份,参与中间转让全程协商的中间人证人。 7、工商局注册和变更的资料。 留在对方手头的书面资料或证据: 1、我以私人名义写给他的借条。 2、我的个人住宅产权证书。 3、首次我和他注册新公司和后来增加股东与我变更出法人的两次不同的股东协议。 本人一向待人真诚义气,从不肯亏待于人。经营项目也是自己创造机会的结果,本可一年产生数百万元的收入,但是由于属于至异地经营,政府和地方关系尚不够,总有人作梗,其间碰到的艰难无数!如今,自己苦心经营的项目算是白给了他人,自己的钱用进去不谈,还有亲戚朋友的钱,自己父母姊妹的钱也都投进去了,由于一直都是自己给自己经营,从来没有预料会被他人得去,自己3年都没有拿1分工资!如今,再出了他人以该还的借条要款这等事情更令人痛苦,仿若无缘无故飞来横祸! 后来注册公司后才忽然想到自己受骗了,我们之间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常情!我自己认为,100万元首先不是都用满1年,相当于50万元用了1年半,其次只到了90万元,再者90万元没有到位前就给了对方股份,而常理商定的利息应该是在1年后产生,假使利息成立,也该在1年到期,利息不成立,事实是其90万元我许给了他15%的股份,当时实际给了他35%的股份(而后来变更新的法人按照实际资金投入计算股份时他的35%的股份减少为20%,他本人亲自参与测算和变更,他完全可以不许可的,但是他并无异议,),既然是股金就不存在多生成利息。所写借条等于是其股金的唯一手续,只是当时我是法人被迫以私人名义所写和产权证暂压。变更法人的时候,一切对方都认同没有异议,包括减去其股份剩下20%,代表他默认一切新的事实。那么归还借条是正当的,以前即使有什么承诺都是本人代表公司所说和做,与现在的不是法人的我无任何利益与风险关系。我深信其蓄意框算我个人利益的行为是不正当、违法的,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1、对方一开始和我谈定的借款、入股等内容本来就是他蓄意隐含的欺诈行为在内,这些条件受法律保护吗?对方行为构成与借贷相关的诈骗吗? 2、对方若不还我物件反持借条为依据向我诈款,我是否可以其诈骗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2、对方不还借条向法院以借条为证据起诉我还款,法院是否会受理?我该怎么有力地维护我的权利和利益? 3、对方是否可以将借条转让给其他人来向我索要还款,假使真如此做我该怎么维护利益? 4、对方持借条起诉我还款,我若提供上面的几款证据,法院会有什么样的判决结果?我任法人时给予了对方相应投入款项的股份,我作为法人时候写的借条是对方入款的唯一依据,而且所有款项全部使用在公司的经营建设中,有书面证据或人证,法院是否会认定其借款实质是投资款,而判其归还我借条和产权证? 5、请教律师我应该抓住哪些重点维护我的权利和利益?烦各位具有正义感的律师先生、小姐给我帮助,帮我解答!非常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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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 1、调查取证时注意证人心理。应当注意建立沟通的氛围,取得信任;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表示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 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神色和心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2、调查取证时注意合法性。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保障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性;调查取证的问话要避免诱导式的发问,预设前提的发问,防止取证内容不合法。 3、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合理规划。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简明了解证人身份情况,在告知法律义务后,表明律师希望了解的事项,引导证人尽快进入主题,控制谈话的话题相关性与时长。 4、调查取证时注意获取其它佐证。在调查取证时,证人往往会提出有物证、书证、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佐证,律师应当及时提取,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委托律师的注意事项如下:代理人要慎重选择。委托人应当审查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务的能力;委托事项明确。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授权范围明确。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期限明确;明确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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