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压力导致患有抑郁症,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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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是一种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精神心理疾病,但它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条件,因此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评估认定为工伤。抑郁症也被称为抑郁性障碍症,其主要特征是长期且显著的情绪低落状态,这是情感障碍的一种重要类型。在治疗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的影响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综合性措施进行干预和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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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雇佣关系,无法认定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受伤,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可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雇主需对劳动者进行雇佣损害赔偿。工伤是指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范围内因为工作所遭到的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劳务关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明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这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前提。若未能签署劳动合同,则该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通常会被视为雇佣关系,进而使得工伤的认定变得不易。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且其与雇主存在雇佣关系时,雇主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进行处理。此时,雇主应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雇佣损害赔偿责任。而所谓的“工伤”,是指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范围内,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人身伤害。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六种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遭受的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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