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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和零星贩毒的认定具体怎样

2022-07-27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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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回复

专业分析:

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使得案件中贩卖毒品的数量无法准确认定。有观点认为,这种以贩养吸、以吸促贩的恶性循环,应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对此,也有观点认为,在查获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毒瘾,购买的毒品一部分贩卖,一部分确实已被吸食的,吸食的这部分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也不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是为了使大量持有毒品,而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能受刑罚处罚。“非法持有”是一种状态,如果毒品已被吸食,非法状态已消失了,毒品的去向也很明确,就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还有观点认为,如果在查获时,行为人已将毒品贩卖了一部分,留下了一部分,行为人称这是为自己吸食而留下的,此时,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仍应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行为人本身有贩毒行为,无法确定被告人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一定不会贩卖,此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已贩卖和未贩卖的毒品均应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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