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非法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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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你們"結婚"是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前,顯然屬於事實婚姻. 可以協議離婚,協議不成可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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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同居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
结婚未登记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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