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是否合法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离婚后如果一方给不了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因为经济能力无法给付,重新协商确定抚养费数额。如果有经济能力,但拒绝支付抚养费,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教育或申请强制执行。 实际中,发现离婚的一方未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积极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会按照以下进行处理: 1、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会进行教育、警告 经过法院的教育、警告,督促对方积极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对方经教育、警告后仍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理: 1、提取、扣留对方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3、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
如果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不给抚养费。如果双方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要抚养费的行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有效,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依法免除抚养费;法院如果认为该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的,也会予以支持。
2021.04.02 114 -
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合法吗
离婚一方不可以不给抚养费,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情形如下: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
2021.01.08 121 -
如果离婚了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的解决办法: 1、双方可以就抚养费再行协商; 2、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到作出判决后,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01.24 116
-
关于离婚后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
1、离婚之后对方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可以去法院先起诉,法院判决之后对方还不支付的再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只要对方有财产,那强制执行就是有效果的。如果离婚的时候法院判决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那可以直接拿着判
2022-11-04 15,340 -
离婚后如果一方给不了抚养费解决方法
离婚后如果一方给不了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
2023-01-14 15,340 -
如果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您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处理此事即可,如果之前是诉讼离婚的话,现在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即可了。
2022-03-28 15,340 -
如果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可以起诉。1、夫妻双方可协商 2、协商不成的,《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
2022-03-30 15,340
-
00:57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如何解决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尾部、证据和证人等内容。原告准备好起诉材料之后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即使被告失去联系或者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告送
430 2022.06.06 -
01:02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该如何解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用的话,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解决抚养费纠纷: 首先,另一方可以不付抚养费用的一方进行协商,请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次,如果对方仍然拒绝支付费用,当事人就可
550 2022.10.08 -
01:14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的话,当事人可以代表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方式。换句话说,就算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时候,没有就抚养费用达成协议,当事人也可以在离婚之
1,190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