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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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客观行为表现、犯罪对象和主观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显著的不同点。首先,它们的犯罪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从一般受贿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罪种,其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括公司工作人员和公司以外企业的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则主要分为六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股份、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也存在差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司、企业的利益,而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此外,它们的定罪量刑幅度也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要比受贿罪轻。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和定罪量刑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因此,在涉及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所属罪名。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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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不同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司、企业的利益;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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