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机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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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不满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负责。(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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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人民法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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