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房的居住权是否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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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公共住房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否仍享有居住权利,取决于众多因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共住条件,并且这些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在离婚后,其中一方仍然有权享有居住权。 如果双方没有做出这样的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公共住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某一方租赁而来的,那么在离婚后,该方仍然可能享有居住权。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共住房的所有权人不是租赁者本人,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妥善处理。 总的来说,在涉及公共住房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是否仍享有居住权利,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和处理。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得更为精准、详尽的法律意见。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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