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第34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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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1、在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基于合伙的“有限”性,对于合伙的债务,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合伙人都以其出资额或本人在合伙财产中应有的份额承担责任。 2、执行事务有过错的合伙人的直接责任。承担直接责任的合伙人,应是对债务的发生负有个人过错的合伙人。从另一个方面讲,合伙人要承担有限责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承担直接责任的合伙人应不是造成侵害执业行为的行为人或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对于已发生的侵权后果给予及时而尽力的补救的人,否则该合伙人将被认定为是有过错的,不能免除承担直接的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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