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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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情形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的。它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具有刑事诉讼法16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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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情形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的。它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具有刑事诉讼法16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刑事案件不应当立案追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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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刑事案件不应当立案追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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