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12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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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1、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2、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3、慎重分割共同财产。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普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判给被告,并交由原告保管。一种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判给被告,但属于被告的财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归原告所有。这两种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若被告不再出现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后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将来被告出现的情况,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因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财产时,应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给原告,一半给被告,被告的一半财产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抚育费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抚育费数额用被告的部分财产折抵。对于一方(主要是被告)确实失踪且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可建议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请宣告其死亡,以此解决当事人的离 婚问题;对被告确属失踪的,应先依法申请宣告被告失踪(被告已被宣告失踪的除外),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已进行过调解的离婚案件,后被告或被反诉人失踪 的,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被告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逃避诉讼的,应敦促原告等当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接受调解或庭审; 对于其他情形,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应依法中止诉讼,待找到失踪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予以恢复。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会判离婚吗”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不能。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离婚的条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没有因为在起诉离婚时,对方不出庭就判决离婚的先例。在法庭上,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人的辩护来做出是否离婚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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