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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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等情况。这些情形下,国家都可以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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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上述情况下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经批准。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收回的,同时规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以下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等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约定的使用期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经批准;因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公路经批准报废。按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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