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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破产重组的律师有哪些

2022-08-0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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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回复

专业分析:

这些材料需要的比较多: 1、债务人请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债务人企业亏损的书面说明; 3、债务人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4、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企业审计后作出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该企业已资不抵债; 5、企业至破产申请日止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财产情况(商标权、专利权及对外许可使用的情况和其他知识产权并附相关证书); 6、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独资企业、子公司、股票、债券等),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 7、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情况,并列明至破产申请日的帐户余额; 8、企业资产抵押情况,包括企业为他人担保或抵押,以及他人尉企业担保或抵押的情况; 9、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破产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日期和催讨偿还情况; 10、企业债务情况表(内容同上);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和财产保全的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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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主要包括: 1、自主性不同,公司重组由公司与债权人协商进行,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 2、定义不同,公司重组是指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的发展及未来的融资能力而进行的重组活动,破产重整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使公司恢复营业能力等其他区别。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有: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收购兼并。 (2)股权转让。 (3)资产剥离。 (4)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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