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4条内容是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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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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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020.09.12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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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4条内容有什么?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2022-09-13 15,340 -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4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2022-09-13 15,340 -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4条是什么?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2022-09-11 15,340 -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原文内容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2022-09-1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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