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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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1、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且提出的条件对劳动者友好,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约定条件对劳动者没之前好,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有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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