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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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应当以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因植物新品种实施强制许可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新品种的新颖性或名称有异议,应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或更名,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以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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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有:申请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单中列出的植物属或者种;授予品种权的新型植物品种应具有新颖性;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一致;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具有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有适当的名称,并与同一或者类似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不同。
它是指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如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以作出具体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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