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期货票据失败后的抵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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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三次拍卖,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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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那么涉及该变卖失败的财产会直接交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用来抵债。如果上述人员拒绝接受该变卖失败的财产或者无法交付至上述人员手中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那么涉及该变卖失败的财产会直接交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用来抵债。如果上述人员拒绝接受该变卖失败的财产或者无法交付至上述人员手中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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