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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走私论处有哪些形式

2022-08-10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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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10回复

专业分析: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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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且未应缴税额,走私保税货物、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2、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3、推定走私。在内海、内湖、界河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4、假借捐款走私。行为人以借款的名义进口货物。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以走私论处的形式有:未经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国家限制或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出境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限制或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出境的;致使海关监管货物脱离监管的;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运出区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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