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种类及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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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如下:1。申请和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损害同时提出几项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在拘留期间不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请求赔偿应当提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2)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2、确定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和金额,主要是支付赔偿金。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金额。3、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或者方式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向责任人赔偿义务机关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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