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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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 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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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照规定,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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