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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2024-11-21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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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回复

专业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 1. 混淆行为: (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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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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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 (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0)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1)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2)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3)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4)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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