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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方式

2024-12-0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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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未入住物业费是否应全额收取,应首先遵循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即使未实际居住,物业费仍然必须按规定缴纳。 为了解决未入住物业费是否应该全额收取的问题,各地政府可能会出台相应政策法规。如果未实际居住的业主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优惠调整,这部分费用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协商确定。在经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之后,该协议将正式生效且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都有义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有特殊约定,则以其约定为准。同时,业主仍须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于已完工但尚未售出的房产,以及尚未移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产,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工作者无权采用停水、断电、停气等手段强迫业主为物业费支付。如果业主未能按时向物业服务提供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无论是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服务公司都有权通过斗争来确保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如果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仍旧不支付相应款项,物业服务企业则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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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费的组成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物业费收费标准 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 0.7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三级收费标准 0.4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四级收费标准 0.3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三、物业费不交的后果 物业费如果很多人长时间不交的话,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做到位,为了保护物业,免得其他小区效仿,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这边的。至于物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你用相机、手机等留下时间、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四、什么情况可以不交物业费 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五、没住还要交物业费吗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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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未入住的房屋按物业费用的7折收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拓展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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