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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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起诉的安监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应诉的相关工作。有的安监部门对应诉无动于衷,有的则对应诉束手无策,这两种态度都是不正确的。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面对行政诉讼,要积极应对,组织专人负责应诉工作,成立应诉工作组。一些行政机关将应诉工作交给机关内部的法律机构。公安机关很早就采用了这种方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非常有效。二、应诉前,安监部门应对投诉进行研究和审查,抓住几个重点。1、审查起诉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有,只需请求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即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人是否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人是否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如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安监部门只需要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无需做好应诉准备。这是接到法院通知后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否则会浪费时间,甚至会因为忽视诉讼时效而导致默认原告诉讼权利,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尴尬局面。2、审查起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起诉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当事人。在应诉之前,安监部门应该注意这一点,如果连对手都不知道就忙着上车,法庭上会发生什么情况就可以想象了。3、研究起诉书中指控的问题要点是否与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中确认的要点不同,起诉书中的指供是否成立。4、重新审查你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是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合适、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等进行全面审查。有了这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安监部门就要逐一对比,检查自己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如有缺陷,是否可以找新材料补充,以应对原告在法庭上的询问。3、有针对性地详细研究起诉书中的问题。并且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理由。四.安监部门应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依据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此处所说的证据,是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记录等。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这些证据的要求。2、作出处罚决定时,如果仍有一些证据未能及时获得,应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补证。经法院批准,可以补充的相关证据是指作出处罚决定时收集的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的;被处罚人或者第三人受到行政处罚时,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最终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安监部门对行政诉讼的处理要持平常心,有句话叫态度决定一切。当今法制社会,政府部门成为原告或被告是很常见的,所以必须按时出庭。安监部门要用自己的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们尊重法律;我们也向法院和原告表明,我们尊重他们。如果不能按时出庭,不仅会损害安监部门的形象,还会使败诉的可能性成为现实。法律规定,没有正常理由,经法院两次传唤仍拒不出庭的,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第52条、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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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起诉的安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应诉的相关工作。有些安监部门对应诉无动于衷,有些则应对诉讼束手无策,这两种态度都是不正确的。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面对行政诉讼要积极主动应对,组织专人负责应诉工作,成立应诉工作小组。有些行政机关把应诉的工作,交由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公安机关很早就采用这种方法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效果很好。 二、在应诉前,安监部门要对诉状进行研究和审查,把握好几个重点。 1、审查起诉的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如果有,只需要请求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即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者是否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诉讼;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者是不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安监部门只需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就可以了,不必做准备应诉的工作。这是接到法院通知后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否则会白忙一场,甚至会形成因忽视诉讼时效产生一种默认原告的诉权,而让自己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尴尬局面。 2、审查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起诉者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应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安监部门在应诉前应注意这一点,如果连对手都没弄清楚就忙着上车,法庭上会出现怎样的情形就可想而知了。 3、研究起诉书中所指控的问题要点是否与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所确认要点有差异,起诉书中的指供是否成立。 4、重新审查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是否合法定程序,处罚是否恰当,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等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查。法律有了这些明确规定,安监部门就要逐条对照,检查自己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如果存在缺陷,是否可以找到新的材料进行补充,以应对法庭上原告的质询。 三、有针对性地对起诉书中所得出的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并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的理由。 四、安监部门要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证据、依据。这里所说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说,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对这些证据有哪些要求,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2、对作出处罚决定时,尚有些证据未能及时获得的,应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期间内及时向法院申请补证。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的相关证据是指: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被处罚人或第三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安监部门对待行政诉讼官司要持一种平常心,有句俗语说“态度决定一切”。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政府部门成为原告或被告都是非常普通的事,所以一定要做到按时出庭。安监部门要用自己的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们是尊重法律的;也向法庭、原告表明,我们是尊重他们的。如果不能做到按时出庭,损害的不仅是安监部门的形象,其判决结果很可能将败诉的可能变成败诉的现实。法律规定,如无正常理由、经法院两次传唤仍拒不到庭的,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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