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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xx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2022-09-09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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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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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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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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