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管辖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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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管辖不能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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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建筑合同诉讼时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可由被告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或施工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属于中院管辖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建筑合同纠纷,由其管辖。
提出建筑合同诉讼的管辖如下: 1、协议管辖,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可提前在合同内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管辖,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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