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可能产生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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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称为免责事由。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 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海啸等。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债务人将免除责任。然而,在我国沿海城市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一些发展商通过举证台风天气而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这种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我国沿海地区每年都会有台风天气,虽然每次的台风天气何时发作不能预见,但每年台风天气的总数是确定的,而且是可以预测到的。因此,发展商应合理地与购房方签订交付房屋的时间,而不能以台风天气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 特别规定或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3. 对方有过错: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仅可以免负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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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免责的情形: 1、有不可抗力事由,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 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分别有: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定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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