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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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判决的裁判规则包括代为诉讼开始之后,债务人不能再处分其对相对人的债权,次债务的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以及债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相对人合同无效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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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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