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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留置权:界限与特点

2025-01-2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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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回复

专业分析: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在于其法律依据、实现方式和担保范围等方面。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因此,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为了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实现需要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而质权的实现则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留置权人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而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而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而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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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与留置权都以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都因标的物占有的丧失而消灭,当然质权如能恢复占有时质权并不消灭。因而二者的竞合往往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 1)质权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在质物上取得留置权。 此时质权与留置权为同一主体享有。在这种场合,留置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而质权对于留置权却有影响效力。因为质权人于质物上有留置权的,其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时,得基于质权请求收回留置权可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但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2)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 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其设定无效。但动产质权的设定,债权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权经所有人同意的质权当然有效。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而发生与留置权的竞合时,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由质权人实际占有,而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 3)在质物上成立留置权。 即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因为在此情形下,标的物实际由留置权人占有,质权人为间接占有人。如质权人在运送质物时,因拖欠运费,被承运人留置,依据占有优先原则,留置权人有优先权。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留置权与质权有什么一样的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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