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否规范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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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适用合同编规定要视情况而定。 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前者被称为意定之债,后者被称为法定之债。 合同虽然是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然而除了合同之外,单方行为、共同行为、缔约过失、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都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产生。 因这些原因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属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都应根据其性质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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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因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合同编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编分则部分没有相应规定的,适用合同编总则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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