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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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市、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同等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五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或者发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六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有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商确定管辖,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第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改变管辖;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属其管辖的案件不适宜由本院侦查,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管辖。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或者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侦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惩治职务犯罪;(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三)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一)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便于案件办理的;(二)由本院自行侦查办案力量不足的。第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应当根据办案力量、侦查水平、诉讼成本、与审判管辖的衔接等因素,优先交给下列人民检察院:(一)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二)与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相邻近的人民检察院;(三)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参与案件前期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四)与其他案件一并办理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对于下列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异地侦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检察长应当回避的;(二)本院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按照分级管辖的规定属于本院管辖的。第十二条对于下列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异地侦查:(一)犯罪嫌疑人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所属机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二)犯罪嫌疑人是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的特定关系人的;(三)犯罪嫌疑人是当地人民法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成员的;(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适宜由本院侦查,或者由于客观因素难以办理,提请改变管辖,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五)上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指挥查办的重大专案或者系列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六)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不适宜继续办理,有必要改变管辖的。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侦查,应当优先指定下列人民检察院侦查:(一)与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相邻近的人民检察院;(二)发现该犯罪线索或者正在办理相关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三)根据办案力量和侦查水平等情况,适宜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指定异地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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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都是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且,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类犯罪,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以及重大案件这两个条件之外,还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之后,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否则仍然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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