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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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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