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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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那么申请人是否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负举证的责任呢? 甄律师:从申请人方面来讲,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是申请人的单方面判断。只要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要件,申请人并不需要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至于是不是存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那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体审查之后才能确定。换句话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侵害,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之后做出的结论,这是行政复议机关自身的职责,不应当让申请人负举证责任。 甄律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适当性,而不能拘泥于申请人要求审查的内容。具体来讲,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指出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存在的问题,就将本来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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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双方当事人均需要举证: (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2、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 4、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 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 6、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当事由的证据。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2、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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