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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为由抗辩

2022-08-1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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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3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审理与判决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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