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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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是:1.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2.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3.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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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受到现
2020.12.11 412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
2020.06.24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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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细则
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二)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2022-09-13 15,340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修订)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2-09-12 15,340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修订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
2022-09-12 15,340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修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022-09-1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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