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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善意使用的范围

2022-08-0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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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06回复

专业分析:

有关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叙述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在先使用权等四种不同的方式。 一、叙述性使用 为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字号、缩略语)、地址、商品来源地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均属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当然,这种使用不能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 二、说明性使用 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某一特定情况,比如产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时,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说明性使用。当然,为了避免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使用者,通常需在该商标前加上“主要成份”、“基本功能”、“使用方法”“执行标准”等说明性词语。 三、指示性使用 为了使一般公众了解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诸如需要“用来标指商品或服务用途,特别是作为零配件所必需”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但这种使用必须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 四、在先使用权 在他人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于该商标注册后,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依法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的这种在先使用权与专利的“先用权”具有相同的含义。从严格意义上说,在先使用权不属于商标的正当善意使用,而是对商标权的另类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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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得使用。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商标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商标专用权。它的定义是,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直接的支配权。商标专用权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为一定行为,特别是以独占使用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行为,具有积极作为的意义,因而也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称为商标注册的积极效力或商标权人的积极权利。 二、 (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a明示抛弃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商标权,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b默示抛弃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商标商标保护期限届满,超过宽限期商标所有人没有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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