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怎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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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征地预公告。项目确定以后,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区域和被征地村(居)委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地类、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抢建、抢种的法律责任。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二)勘测定界。县征收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红线,对拟征收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三)确认土地、附着物权属调查及调查结果。县征收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镇、村(居)委、村民小组、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做好权属调查、确认工作,并对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必要时邀请公证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县征收部门按照勘测定界确定的征收土地面积、地类,经调查、造册填写《土地补偿登记表》(一式四份)后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确认。土地所有权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公证部门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确认。地上附着物调查以户为单位,据实清点丈量,调查结果由参加调查各方填写《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签字确认。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公证部门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确认。对被征收土地地类、权属及其地上附着物实地查勘情况在镇(指被征收土地所在镇,下同)、村(居)委、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土地及附着物的调查、确认,不影响征收土地报批。(四)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1、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县征收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人社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包括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并明确申请听证的程序、时限及其他有关事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告知当事人的同时,应在镇、村(居)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在公示期内,征收部门和镇应指派专人收集意见。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征收部门申请听证,镇应组织被征收单位和个人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会,县国土资源部门、人社部门负责解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附征求意见情况或听证笔录。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放弃听证声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征收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和县信访、维稳、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法制、住建等部门进行讨论和论证,必要时召开村民代表会或征收人户长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根据通过论证和评估预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土地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维稳部门备案。(七)征收土地报批。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规定,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依法依程序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八)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镇、村(居)委、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1、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九)征地补偿公示。县征收部门根据先前土地权属、面积、地类、附着物种类、数量的调查结果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各项补偿款,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居)委、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县征收部门依照土地数量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办法,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十一)实施补偿和交付土地。县征收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支付各项补偿款。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十五天内自行交出土地。(十二)征地材料备案。每个项目的征地工作结束后,县征收部门应将征地工作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保管(征地红线图、征地协议书、补偿清单、征地公示等相关资料),并将整理好的全套材料复印一份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十三)争议解决。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会同镇、村(居)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丈(测)量、清点,并由公证部门对补偿登记予以公证确认后进行公示。3、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4、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的裁定不服,拒绝领取补偿款的,征收部门将该单位(或个人)补偿款存入银行,一户一折,存折暂放所在镇财政所。同时,书面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征收土地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视同补偿到位,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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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1、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
1、启动阶段。启动阶段包括发布征地的公告、组织听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内容、再次发布征地公告等程序;2、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包括测算征收补偿成本、对征收调查的资料进行核查、审核之后的公示、交付土地等;3、后续阶段。后续阶段包括建立征收补偿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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