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体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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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者擅自改变选址意见书内容核发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二)对未依法取得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进行出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纳入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的房屋予以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的内容登记的;(六)对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相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七)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但未在规定期限作出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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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新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2020.05.06 3,632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相关处罚:比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
2020.01.12 2,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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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的意思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
2022-09-20 15,340 -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有什么新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
2022-09-19 15,340 -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新规是怎样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
2022-09-18 15,340 -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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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7 2022.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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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户是什么意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社会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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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可以体现利息吗借条上面是可以体现利息的。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没有约定利息的,那么可以不用在借条上体现出来。但是如果约定了利息,那么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一般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在产生争议的时候,法院将不会支持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或
1,329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