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
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详细内容如下。
2020.10.07 849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经2011年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该《管理办法》共有总则、卫生管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卫生监督、法律责任、负责6章42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05.28 418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
2023-06-10 15,340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14条如何规定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卫
2022-09-05 15,340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理责任人有违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2022-09-11 15,340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
2023-06-10 15,340
-
01:00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怎么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犯罪分子,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主要表现为聚众扰乱或起哄闹事商场、公园、车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堵塞或破坏交通秩序,造成秩
579 2022.04.17 -
01:04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是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
3,651 2022.04.17 -
01:04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诉时效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
1,726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