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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评定结果不满意时的应对措施

2024-11-0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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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为最终裁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并在发生工伤后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诊断或者治疗期间,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者支出的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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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的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扩展资料: 工伤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1、工伤治疗结束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方可鉴定伤残等级。 2、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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