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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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政府可以拆迁,需要法定程序。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迁违法建筑、构筑物和设施的; 2、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批准组织拆迁; 3、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对于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司法诉讼,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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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拆迁是能够起诉的。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强制拆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一般不可以强制执行,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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