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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索赔?

2023-02-1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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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回复

专业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以上规定裁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维续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属依法裁员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不予补偿,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给予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为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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