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于借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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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于借款合同。如果借款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能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借款合同的履行。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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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与金融机构等成立的借贷合同。由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之一则是存在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所以不适用不安抗辩权,与金融机构等成立的借贷合同则是双务合同,适用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借款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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