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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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是车辆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发包方、承包方。车辆所有人以发包的形式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仍然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发包方也要同承包方和和承包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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