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13条的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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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7章61条。
非法出版物没有治安管理处罚。非法出版物给予行政处罚,例如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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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13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
2022-09-24 15,340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13条怎么写?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
2022-09-24 15,340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13条怎么做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
2022-09-19 15,340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13条有什么新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
2022-09-2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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