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找人顶替能否属逃逸的,规定是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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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逃逸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一主观要件,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对该主观要件的反映,虽然行为人没有离开现场,但行为人叫人冒名顶替,实际上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王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要件。其次,《解释》的原文并不是具体的“逃离现场”,而是用抽象的“逃跑”,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把是否在“现场”作为硬性要件,而“逃跑”的手段与形式就多种多样了。本案中,王某在让人冒名顶替后,又把手机关机,拒绝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也符合“逃跑”的客观表现。再次,事后自首并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事后,行为人因为其他原因主动投案自首,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因此,不能用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事故发生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综上所述,认定是否逃逸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同时,事后的自首并不影响逃逸的认定。因此王某交通肇事后找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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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找人顶包的行为,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目的显而易见,而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出发点之一又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所以找人顶包行为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也就是说当发生事故即便找人顶包,那么会追加刑法的责任。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找人顶罪的,算肇事逃逸。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形式时间地点不限。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找人顶罪的行为其目的也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作出的逃逸行为,因此也算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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