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负责人是否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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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公证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三种,就包括: 1、公证人员是本次公证事项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关系。 2、此次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与该公证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公证结果可能会对公证人员的自身利益造成影响。 3、与此次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基于此会影响到此次公证的办理。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谁决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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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谁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当事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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