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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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在出现下列情况的时候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1、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被司法依法查封、扣押的;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或者行政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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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定期限,承租人是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但是需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可以。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该合同就属于不定期合同,承租人自然是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的。 3、除非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进行。 4、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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