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的法定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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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妊娠4~8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在胎儿期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胎儿在妊娠28周以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流产;孕28~37周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早产,孕37周至不满42足周娩出的现象称为足月产。妊娠全程共280天即40周。《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可以看出,我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根据胎儿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如果是活体胎儿,是依法正常享有继承权的。胎儿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在生活中,我们对于胎儿也是给予万分关心的,而今,民法对于胎儿的利益也有了具体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改进的过程中,始终围绕着人权利益保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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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胎儿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受遗赠权等等。 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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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1、生命权。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3、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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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有哪些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1、生命权。 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 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3、财产继承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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